第一章 我們的總則
第一條、 定名: 光鹽基金會 - 印華基聯
Terang & Garam
P G T I
乃隸屬印尼華人基督教會聯會的部門之一,總部設於椰城。
第二條、 異象: 以基督的「愛」為動機,並以光和鹽的教導為行動。
「光」- 帶來光明,營造溫暖。
「鹽」- 影響社會,造福人群。
第三條、 使命: 面向印尼,聯絡各印華基聯區聯會、以及國內外華人教會及機構、信徒、共挑社會關懷使命。
第二章 我們的任務
第一條、 賑災: 訓練一群義工,隨時整裝待發,執行救助突發性之災難及善後的工作。
第二條、 醫療:組織醫藥護理隊伍,服務災民及貧困地區作義診。
第三條、 福利、教育: 聯絡各方有負擔者,協助弱勢群眾,包括貧苦地區之教育工作。
第三章 我們的組織
第一條、 基金委員會成立之前,須經印華基聯理事會決議指派主席及若干人為核心委員,再由核心委員召募有志事奉,有負擔者,人數得按所需決定而組成之。印華基聯總幹事為當然顧問。下屆則自行改選,但核心委員人選應是印華基聯理事會員。基金會委員由核心委員選定并經印華基聯理事會知悉。
第二條、 基金會主席是從印華基聯理事會委員選出。
第三條、 基金會年度預算及計劃須向印華基聯理事會報告,如有重大事宜須與印華基聯常務委員會議,認同議決共同配合執行之。
第四條、 基金會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期。
第五條、 基金會例會最少每兩個月召開,若有必要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基金會常務小組(核心委員)由正副主席、財政、文書、組長、印華基聯總幹事及執行幹事等人組成之。
第七條、 基金會得聘一位或以上有負擔肯委身的教牧或信徒為全職或帶職執行幹事及同工。
第八條、 經推薦而得到印華基聯常務委員會通過,基金會得聘若干位有共同異象,使命,和負擔,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為顧問 。
第九條、 基金會成員,在信仰,道德,見證上若有不合聖經真理時,經委員會審查討論後,可終止委任。
第四章 我們的經費
本會資金來源:
(一) 國內外華人眾教會。
(二) 個人、團體及基金會。
第五章 本手則經印華基聯理事會會議接納,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生效。